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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时代,大家对于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进行改制和重组并不陌生。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现代化市场的经济需求,过去企业的一些老的经营手法可能都不太适合现代的市场竞争,所以需要对企业进行重组改制。那么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将在以下资料当中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
目前,深圳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有11万家,这些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将逐步进行改组改建工作。改革开放二十年,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年限已到,将有一些企业解除合约,改制为内资企业同时,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境外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股权,投入增量资产等方式参股或控股原内资企业,这类内、外资企业互转正呈逐步上升势头。由于这些企业千差万别,我们通常把对它们的改制重组方式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二、《企业改制重组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企业改制登记属变更登记行为;事业单位转企登记的,属设立登记行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类型与本规程所称企业改制登记类型相同的,以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新设企业的登记管辖确定改制登记机关。
第二章 登记事项规定
第四条199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以及199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文化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转制登记为企业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其中转制登记为公司和文化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应在原名称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中含“集团”字样,且改制后注册资本数额不低于改制前注册资金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使用“集团”字样。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部净资产出资: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或设立公司制企业的;
国有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重组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重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的;
国有公司以净盘盈资产转增国有资本的。
第六条在办理改制登记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该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三章 企业改制登记 第七条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书;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批准改制文件;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批准改制的文件;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主办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或批复;
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企业章程;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隶属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改制的决议或决定;
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章程复印件;
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可以申请改制为国有一人公司,应提交以下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决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股东决定;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登记
第十三条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书;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原事业单位职工大会决议;
组织章程;
举办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原事业单位职工大会决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原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全体股东签署的原事业单位净资产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企业重组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变更前隶属单位与变更后隶属单位签署的关于营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的协议;
变更后隶属单位出具的加盖有效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隶属单位为国家工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交营业单位核转函。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的分公司变更为重组后公司的分公司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指定书;
批准重组文件;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大会决议;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
被重组方有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应先行办理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第六章 文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改制前企业的基本情况;
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资产处置;
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职工安置。 第二十条批准改制重组方案;
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确认;
企业净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改制方案的审议结果;
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公证申请人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事项;
公证事项;
对大会召开和表决过程的程序合法性予以公证;
对大会决议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公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职工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内容可采取公告形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申请改制登记。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转让时,其资产所有人大会决议的公证材料参照办理。
第二十三条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初始资产数额;
原股东名称及出资额。
第二十四条的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材料。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一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合并重组的,提交变更企业的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产权登记证明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后,可不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材料。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可不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予以确认。
第七章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转让共管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应当经共管委员会资产所
有人大会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产生的利息等其他收入,仍归原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
第二十九条 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大会通过股权处置方案的决议;
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共管委员会所持股权转让的公告;
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应进行公证,提交公证材料;
新股东会出具的保障原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合法利益的承诺书。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涉及集体共有资产、集体共有股转让的,可参照办理。
第八章 改制重组中止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来函冻结股权,或来函协助执行需要中
止的;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来函要求中止的;
利害关系人认为改制重组损害其利益,并书面向登记机关请求中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法律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一人公司。
本规程所称“国有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在以上的资料当中,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了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在企业改制当中通常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整体改制,从字面意义上我们可以了解,就是对企业的整个经营方式和人员等都进行了重塑。部分改制可能就是对企业当中的一部分进行了改正或者重组,而且企业在改制过程当中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次进行重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否则会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惩罚。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怎样处理好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全局与命运。我们需要优化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抑制不合理的收入悬殊,抽肥补瘦。
最近,收入分配改革问题备受关注。这个问题,也是小平同志晚年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收入分配问题。他甚至认为,怎样处理好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全局与命运。我们需要优化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抑制不合理的收入悬殊,抽肥补瘦。这方面要推进的财税制度建设和调节方式,可以考虑如下几点。
第一,现在我们在数据上已经可以认定,近几年国民收入分配中企业形成的收入明显提高,应该对于国企收入做出一定的再分配调节。
主要是大型企业,特别是有垄断特征的国有大型企业,他们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近年来是明显提高的。这些垄断,包括不可避免的自然垄断因素,另外也有一些是国家给予的特许权所形成的垄断因素。某些垄断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加以消除。这些改革在推进的同时,应该在垄断企业、大型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实际调控。应该肯定,2008年已经正式运转的中央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里面的一个进步,就是这些在国资委管理监控之下的100多家大型企业,大体上已分别按照5%和10%两档向国库上缴资产收益,这种上缴比例还应再适当调高。按这个发展方向,以后应该在制度上,通过国有经济的进一步战略性重组,使中央级的国有大型企业最后收缩到100家以下,从而可以逐步地发展一户一率的特定法案,通过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立法程序,在法案上形式上确定某一个特定国有大型企业按什么样的功能定位、应该怎么处理向国库上缴资产收益的分配事项。
第二,各个方面非常关心的个人所得税,应按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思路作出改革。
现在按照十一个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框架之下,简单地讨论提高起征点没有意义。财政部网站上所说的如果现在起征点简单抬高实际上对富人更有利,就是在这个前提条件下说的,即个人所得税其他都不变,只提高起征点,就是这样一个结果。但我们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推进中央早已在文件里写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个改革方向上的综合配套改革。我个人的建议是,可以首先把资本利得抛在一边,其他的各种收入看有没有可能都进入综合。这其中一个很关键的事情,是要做好使相关技术性前提条件到位的工作。现在每个人有公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应该成为各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同时也应该成为个人纳税号码,同时配上金融实名制和金融系统的计算机联网。这样可以把一个人名下在各个金融机构的年度利息收入合计在他个人的号码之下,然后再以超额累进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应该怎么样考虑呢我认为,极而言之我们可以不动起征点,在一开始过了起征点的这个档次上,可把税率调低到1%,最高不超过2%,它对应的是比较低收入的社会阶层,这些人虽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原来一交就是按5%交,现在降低到1%,使他既进入纳税人范围,又明显降低了税负。1%的税率,可以一直延伸到所谓“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
再有,对于税制里于收入分配领域里可以发挥作用的另一个税种——不动产税,也就是物业税,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过去文件里称之为物业税,是借鉴了香港的物业税的表述。但实际上这个税的设计和香港的物业税有区别,它应该对应的是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所称的、地方政府要作为它的税基和主要财源支柱的房地产税或者不动产税。我们现在如果把它定位为房地产税,在保有环节征收,要做税基评估,形成调节机制,好处有很多,可以校正地方政府职能与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等。除此之外,它会给中国有产权房的社会成员增加一个保有环节的税负,这个税负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来源: 深圳公司法诉讼律师 Tags: 企业改制重组基本定义是什么,怎样优化收入分配中的财税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