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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现实基础 公司投资的法律规定

2022年12月30日  深圳公司法诉讼律师   http://www.kinglawi.com/

  宋律师,深圳公司法诉讼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政府投资的现实基础

  核心内容:由于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活动方面,公共部门的效率低于私人部门,技术进步正在使传统上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市场也有可能开展竞争,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由私人部门提供。那么,为什么政府还要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呢在本文中,将为您解答,包括市场失灵、政府是特殊企业、政府职能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意指;维持合乎需要的活动或停止不合需要的活动,其价格--市场制度偏离理想化状态,致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出现低效率;。市场价格机制在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但现实的市场价格机制在很多场合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它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种情况是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作用不能解决,


  另一种情况是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作用解决不好,这被称作;市场失灵;。美国经济学家科勒将市场失灵问题概括为三类,即无效率、不公平和经济周期。为克服和纠正;市场失灵;就必须借助另一种力量政府。由政府出钱出资去做市场不能做或能做但做不好的事情,即通过政府投资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狭义的政府投资形成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一般企业,而是肩负一定社会政策义务的特殊企业。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讲到政府怎样以更有效的方式实现社会目标时,提出了四种方案,其中第一种就是;采取直接行动;,即实行国有化,建立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分为两类:一般现代企业制度特殊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有人把后者叫做;政府企业;。;政府企业;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需要,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说明:一是政府投资构成社会投资的一部分,具有投资的普遍意义;二是政府投资作为投资的特殊形式,是社会一般投资所无法取代的。


  二、政府是特殊经济体


  政府投资作为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必然会对经济增长产生效应,即投资的需求效应和供给效应。政府投资所形成的需求和供给自然是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知道,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政府投资形成增加生产要素的需求,同时,又增加了社会总供给,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十分有利。如果再考虑到政府投资的乘数作用,其威力更是不可低估,这对于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是有重要意义的,这当然也就构成政府投资的一个理由。应该看到,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而形成的政府投资,具有一般投资的共同特点:即在宏观上有对经济增长、需求与供给的刺激作用:在微观上通过投资有获得收益的动机。但更应该看到,政府投资由于投资的独特地位,与非政府投资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政府投资的动因有追求经济利益的一面,但它更注重社会动因,更注重保证社会经济稳定运行,使经济结构和经济环境得到优化,使社会各经济主体展开有效的经济活动。所以,政府投资不受市场利益的驱动,它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这是非政府投资做不到的。同时,政府投资同非政府投资相比,由于自身实力雄厚,而且投资资金的来源具有无偿性,可以投资于大型项目和长期项目,也可以用于新兴产业和风险较大产业的投资,而这些对于非政府投资来讲,不是财力有限无力投资,就是由于风险因素而不愿投资。总之,政府投资作为一种特殊投资,肩负着一定社会和经济任务,是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






公司投资的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中严格限制了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公司转投资和公司对外担保都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实际利益,也是公司运行中的重点。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我国法律中对于公司投资的规制,以及对于公司转投资和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投资的规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未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但对违反转投资限制性规定的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因此,公司法的确立了投资的新制度,一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为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的出资人等。


  二、关于转投资的规定


  1.转投资的涵义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的出资人。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将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竟争能力。







来源: 深圳公司法诉讼律师  Tags: 政府投资的现实基础,公司投资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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